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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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