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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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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 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 三、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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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7條,駐外館處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 1. 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即向駐外館處申請人提供我國護照的影印本,以確認其與正本的一致性。 2. 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由駐外館處出具的文件證明。 3. 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在駐外館處所管轄的地區內,如果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駐外館處出具的文件證明,且該證明未違反我國法律規定。 以下提供一則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中華民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如果台灣地區的居民前往大陸地區與大陸居民結婚,須提供由台灣駐外館處出具的文件證明,證明其於台灣地區的婚姻狀況。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7條的規定,向台灣駐外館處申請出具婚姻文件證明。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   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   三、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駐外館處辦理出具證明事務之範圍,以明權責,並杜爭議。   二、國人如於我國境外有使用我國護照影本之需要,但未先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具我國護照正、影本相符之證明者,由於駐外館處亦為我國護照核發機關之一,為服務旅外國人並保護其利益,申請人亦得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出具我國護照正影本相符之證明,爰為第一款規定。   三、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證明者,例如:船舶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第三十八條所定「船舶噸位證書」、第五十七條所定「臨時客船證書」等,駐外館處自應依法辦理,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我駐外館處為服務旅外國人並保護其利益,輒有以駐外館處名義為渠等出具相關證明(如單身證明等)之需要,爰為第三款規定。

  • 法令名詞
(0990518 制定)

一、明定駐外館處辦理出具證明事務之範圍,以明權責,並杜爭議。   二、國人如於我國境外有使用我國護照影本之需要,但未先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具我國護照正、影本相符之證明者,由於駐外館處亦為我國護照核發機關之一,為服務旅外國人並保護其利益,申請人亦得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出具我國護照正影本相符之證明,爰為第一款規定。   三、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證明者,例如:船舶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第三十八條所定「船舶噸位證書」、第五十七條所定「臨時客船證書」等,駐外館處自應依法辦理,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我駐外館處為服務旅外國人並保護其利益,輒有以駐外館處名義為渠等出具相關證明(如單身證明等)之需要,爰為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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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7 條規定:「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 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