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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
  2.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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