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後,依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應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依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規定辦理。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4條,本條例施行後,如果其他法規規定某些事項應由駐外館處進行認證或證明,就應根據本條例的文件證明相關規定辦理。根據這條條文,如果其他法規需要駐外館處提供文件證明的功能,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辦理。具體的適用情形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和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釐清。
本條例施行後,依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應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依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目前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應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其用語雖有使用驗證、認證、證明或簽證(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簽證以外者)等,惟駐外館處向依國際慣例,以查驗或比對文書上之簽章方式,證明其形式效力,鑑於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有明確法律依據並與公證法上之公證、認證業務有所區隔,爰在其他法令尚未修正相關用語前,於本條規定依其他法令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後均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俾利適用。
目前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應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其用語雖有使用驗證、認證、證明或簽證(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簽證以外者)等,惟駐外館處向依國際慣例,以查驗或比對文書上之簽章方式,證明其形式效力,鑑於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有明確法律依據並與公證法上之公證、認證業務有所區隔,爰在其他法令尚未修正相關用語前,於本條規定依其他法令由駐外館處認證或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後均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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