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5條,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適用該條例之規定。這表示在香港或澳門,行政院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根據這樣的規定,這些機構或團體可以提供來自香港或澳門的文件證明,並且這些文件證明在台灣享有法律效力。例如,假設某人在香港結婚,並且需要在台灣辦理相關的手續,那麼可以透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來驗證香港的結婚文件的真實性。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有香港事務局暨澳門事務處,並均下轄服務組及綜合組掌理文件證明業務,該二機構係由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是項業務,為符合實際作業方式並予以規範,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有香港事務局暨澳門事務處,並均下轄服務組及綜合組掌理文件證明業務,該二機構係由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是項業務,為符合實際作業方式並予以規範,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