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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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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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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6 條規定了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的規則,具體的細節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參考資料,由於找不到具體的引用例子,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依本條例辦理驗證及出具證明之有關文書,尤其文書驗證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等,因涉及當事人重要權利及親屬關係變更,或有永久保存必要,其特殊性質與國內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之文書簿冊類似,基於個人權益之保障及法律稽憑之需求,爰參照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自行依照文書性質訂定保存期限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依本條例辦理驗證及出具證明之有關文書,尤其文書驗證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等,因涉及當事人重要權利及親屬關係變更,或有永久保存必要,其特殊性質與國內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之文書簿冊類似,基於個人權益之保障及法律稽憑之需求,爰參照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自行依照文書性質訂定保存期限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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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