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6 條規定了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的規則,具體的細節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參考資料,由於找不到具體的引用例子,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依本條例辦理驗證及出具證明之有關文書,尤其文書驗證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等,因涉及當事人重要權利及親屬關係變更,或有永久保存必要,其特殊性質與國內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之文書簿冊類似,基於個人權益之保障及法律稽憑之需求,爰參照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自行依照文書性質訂定保存期限規範。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依本條例辦理驗證及出具證明之有關文書,尤其文書驗證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等,因涉及當事人重要權利及親屬關係變更,或有永久保存必要,其特殊性質與國內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之文書簿冊類似,基於個人權益之保障及法律稽憑之需求,爰參照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自行依照文書性質訂定保存期限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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