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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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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應以其領務轄區,為本條例執行職務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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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4 條規定,駐外館處在執行文件證明職務時應以其領務轄區為準。這表示駐外館處只有在其所在地的領務轄區內才可以執行文件證明的職務。例如,如果一個駐外館處位於某個國家的首都,那麼它的領務轄區就是該國的整個國境內。因此,該駐外館處只能在該國境內提供文件證明服務,而不能在其他國家的國境內提供該服務。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駐外館處應以其領務轄區,為本條例執行職務之區域。

立法理由所謂領務轄區(consular district)者,係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為領館執行職務而設定之區域」,是以領務轄區兼具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subject matterjurisdiction)性質。領務轄區之劃分屬主管機關職權,駐外館處應按其各自之領務轄區執行職務,此為國際法與國際外交慣例所共認,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518 制定)

所謂領務轄區(consular district)者,係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為領館執行職務而設定之區域」,是以領務轄區兼具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subject matterjurisdiction)性質。領務轄區之劃分屬主管機關職權,駐外館處應按其各自之領務轄區執行職務,此為國際法與國際外交慣例所共認,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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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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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4 條規定:「駐外館處應以其領務轄區,為本條例執行職務之區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