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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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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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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者可親自或代理人前往國內主管機關辦理文件證明申請。在國外的申請者則可親自或代理人前往駐外館處辦理,或使用郵寄方式,但郵寄方式僅限於駐外館處事先以適當方式公告受理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以此法律條文的規定為基準,申請者需要遵守相應的辦理方式,如在國內申請者需前往主管機關辦理,而在國外則可選擇親自至駐外館處辦理或郵寄方式,但需確保郵寄方式符合駐外館處的要求。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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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