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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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現行有效之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團體者,其設立登記證明。
- 2.由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具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資格證明文件。
- 3.依前條後段但書規定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第一項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影本代替。
- 4.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人以中文姓名申請者,我國籍人士應檢具現行有效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但我國護照已逾期者,應另檢具外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非我國籍人士應檢具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核發附有相片且載有中文姓名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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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该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以提供以下文件作为身分證明: - 自然人:有效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法人、機關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 2. 代理人申請:被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代理申請的,还需要另外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資格證明文件。 3. 郵寄申請:根据前条件的规定,以郵寄方式申請的,可以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代替原件。 4. 以中文姓名申請:如果申請人以中文姓名申請,我國籍人士应提供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作为身分證明,但如果我國護照已逾期,需要另外提供外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非我國籍人士应提供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核發的附有相片且載有中文姓名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是《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相关解释。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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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