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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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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其領務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後,已無其他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將申請案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到的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當駐外館處的領務人員因迴避原則無法處理文件證明時,應將申請案及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在這種情況下,駐外館處應該將申請案和相關文件提交給外交部,讓外交部負責處理。這是確保文件證明程序合法性的一種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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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其領務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後,已無其他人員得依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