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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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當申請人在文書驗證時同時提出該文書的譯本並請求驗證時,駐外館處可以以下列方式處理:一、要求申請人先將該文書的譯本送交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進行公證、認證或驗證,以便比對簽章等。二、要求申請人在文書譯本上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根據該條第2項,經驗證屬實的文書譯本,駐外館處除了按照該條第14條辦理之外,還應在文書原本或正本與譯本之間加蓋騎縫章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表示其連續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籍人士在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並且同時提出中文譯本,駐外館處可以要求該人先將譯本送交當地公證人進行驗證,或者該人可以在駐外館處指定的人員面前簽署聲明確認翻譯內容屬實。如果經驗證後譯本屬實,駐外館處應在文書原本或正本與譯本之間加蓋騎縫章或採取其他方式表示其連續性。
-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原本名詞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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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