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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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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文書驗證,對於申請人同時提出該文書譯本並請求驗證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譯本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領務轄區當地公證人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 二、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2. 2.前項文書譯本經驗證屬實者,駐外館處除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於文書原本或正本與文書譯本間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為連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當申請人在文書驗證時同時提出該文書的譯本並請求驗證時,駐外館處可以以下列方式處理:一、要求申請人先將該文書的譯本送交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進行公證、認證或驗證,以便比對簽章等。二、要求申請人在文書譯本上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根據該條第2項,經驗證屬實的文書譯本,駐外館處除了按照該條第14條辦理之外,還應在文書原本或正本與譯本之間加蓋騎縫章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表示其連續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籍人士在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並且同時提出中文譯本,駐外館處可以要求該人先將譯本送交當地公證人進行驗證,或者該人可以在駐外館處指定的人員面前簽署聲明確認翻譯內容屬實。如果經驗證後譯本屬實,駐外館處應在文書原本或正本與譯本之間加蓋騎縫章或採取其他方式表示其連續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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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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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文書驗證,對於申請人同時提出該文書譯本並請求驗證者,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