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但該護照已逾效期,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者,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8條,當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時,申請人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具體要求如下: 1. 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如果該護照已逾效期,或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駐外館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規定之換發原因相關證明文件:根據換發原因的不同,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3. 駐外館處認為有必要查驗的身分證件:駐外館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驗證其身份。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官方網站上的資訊,在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時,申請人應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近期的護照照片2張、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如果該護照已逾效期或因遺失而無法提供,可以提供其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根據換發原因的不同而定)。 參考資料: - 外交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a.gov.tw/Popular/Detail/8aa9440d-2792-4cc9-8e1f-93180656f554?nodeid=3CD6EF8CAE343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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