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某人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前,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申請時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最近一次申請的護照、兩張護照照片,以及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實尚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相關情況。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出版的《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解釋參考手冊》(最新修訂版),例如,如果某人已申請失去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通過國籍變更程序,或尚未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他們可以根據第19條的規定提出護照換發申請。證明尚未取得其他國籍的相關文件可以是由外交部或相關駐外館處提供的證明信或官方文件。 根據該手冊,換發的護照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且會在原護照上註記換發的訊息,以便有所記錄。 這樣的條文設立是為了讓那些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能夠合法地在國外旅行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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