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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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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2. 2.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某人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前,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申請時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最近一次申請的護照、兩張護照照片,以及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實尚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相關情況。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出版的《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解釋參考手冊》(最新修訂版),例如,如果某人已申請失去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通過國籍變更程序,或尚未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他們可以根據第19條的規定提出護照換發申請。證明尚未取得其他國籍的相關文件可以是由外交部或相關駐外館處提供的證明信或官方文件。 根據該手冊,換發的護照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且會在原護照上註記換發的訊息,以便有所記錄。 這樣的條文設立是為了讓那些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能夠合法地在國外旅行或居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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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9 條規定:「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