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遺失護照並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時,申請人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以及以下文件: 1. 當地警察機關出具的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如果當地警察機關尚未提供或不提供該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以使用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2. 其他申請護照所需的文件。 補發的護照有效期限制為五年,但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則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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