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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失護照,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2.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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