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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所定機關、機構或團體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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