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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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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規定。
  2. 2.前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辦理,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30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如果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需要親自前往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則可以適用本辦法關於向駐外館處申請內植晶片護照的相關規定。 2.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下,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但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同意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手續,並且代理人應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和委任證明。 這些解釋是依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30條的規定,該規定的內容可參考最新修訂的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這些是與問題直接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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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3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