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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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3條的規定,華僑學校的課程應參照本國現行各級學校課程標準辦理為原則,但可以根據各別地區的情況,報經主管機關的審定後酌予變更。此外,華僑中、小學校應以採用主管機關核定的教材用書為原則。另外,華僑學校的課程應以華語教學為原則。 根據資料中所提供的內容,華僑學校的課程參照本國現行各級學校課程標準辦理,但可以根據各別地區的情況報經主管機關審定後酌予變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華僑學校的教育內容與國內學校保持一致,同時也考慮到華僑學校在不同地區的特殊情況,因此主管機關有權對課程進行變更。此外,華僑中、小學校應以採用主管機關核定的教材用書為原則,這是為了確保華僑學校使用符合教育部核定標準的教材。 作為一個示例,一個位於南部地區的華僑學校可能在華語教學方面面臨較大的挑戰,因為學生可能以地方語言為母語。在這種情況下,該校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定後可以酌予變更課程,例如增加地方語言教學的時間或內容。在教材用書方面,該校應該使用主管機關核定的教材,以確保教學資源的品質和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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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