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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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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置校 (院) 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主持全校校務。 二、聘任教職員。 三、編造預算、決算。 四、向董事會報告校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5條的規定,華僑學校的校(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其職掌包括主持全校的校務、聘任教職員、編造預算和決算、向董事會報告校務。這表示校(院)長有負責學校整體運作的職責,包括選拔教職員和負責財務等事務。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 (修正後第五十四條) 的規定,校長是學校的執行者,負責綜理校務並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因此,華僑學校的校(院)長在校務上具有主要執行和決策的權力,並且要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校董事會的地位則類似於公司的股東會,主要負責監督校務,並根據法律對董事、董事長和校長的選聘和解聘作出決定。此外,校長在教職員工的選聘和薪級決定方面享有自主權,不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5條規定,校(院)長的職權範圍包括主持全校校務、聘任教職員、編造預算和決算、向董事會報告校務。根據這個規定,校(院)長是學校規程的執行者,負責學校的日常運作和管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學校的情況。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對於董事、董事長和校長的選聘和解聘有權作出決定。此外,校長在教職員工的選聘和薪級決定方面擁有自主權,不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了董事會對董事會違反教育法令的處理,除了明顯違反教育法令的決議外,董事會怠於履行監督學校財務責任的情況也應被視為違反教育法令。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2條之規定,華僑學校的董事會應對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經費運用進行監督,並有責任繼續執行董事會的職權,直到下一屆董事會核備。另外,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了學校基金和經費不得借貸給董事和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的規定,這是為了保護學校基金和經費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2條之規定,董事會對學校基金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有責任,並且必須按照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最後,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決算,並且年度財務報表必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2條之規定,華僑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並且須按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進行年度財務報表的查核簽證。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2條之規定,華僑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決算,並且年度財務報表必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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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25 條規定:「華僑學校置校 (院) 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主持全校校務。 二、聘任教職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