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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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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校 (院) 長,得列席董事會議,并得提出議案。但無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6條,華僑學校的校長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並且有權提出議案,但是沒有表決權。這表示校長可以參加董事會的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是最終的決策權仍然由董事會的成員擁有。校長的參與可以為董事會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有助於保障學校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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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26 條規定:「華僑學校校 (院) 長,得列席董事會議,并得提出議案。但無表決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