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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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校 (院) 長,得列席董事會議,并得提出議案。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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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6條,華僑學校的校長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並且有權提出議案,但是沒有表決權。這表示校長可以參加董事會的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是最終的決策權仍然由董事會的成員擁有。校長的參與可以為董事會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有助於保障學校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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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