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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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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校 (院) 長應明瞭本國教育宗旨,人格健全,並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小學校長 (一)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或師範學校畢業者。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 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對於小學教育有貢獻具有成績證明者。 二、中等學校校長 (一) 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 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對於中等教育或某種學術有貢獻具有成績證明者。 三、專科以上僑校校 (院) 長資格以適合教育部所頒有關規定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7條,華僑學校的校(院)長應具備特定的資格,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一、小學校長: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或師範學校畢業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皆具有師資資格。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亦具有師資資格。 3. 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對於小學教育有貢獻具有成績證明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且對小學教育有貢獻並具有成績證明者,亦可具備師資資格。 二、中等學校校長: 1. 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具備師資資格。 2. 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對於中等教育或某種學術有貢獻具有成績證明者。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曾任教育職務五年以上並對中等教育或某種學術有貢獻並具有成績證明者,亦可具備師資資格。 三、專科以上僑校校(院)長資格以適合教育部所頒有關規定為原則。 對於專科以上的僑校校(院)長資格,則以符合教育部所頒布的相關規定為原則。 總結來說,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7條,小學校長應具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畢業等師資資格;中等學校校長則需具有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職務等師資資格。至於專科以上的僑校校(院)長資格則需要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以上規定的依據為教育部所發布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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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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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27 條規定:「華僑學校校 (院) 長應明瞭本國教育宗旨,人格健全,並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小學校長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