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華僑學校教師以專任為原則,除教學外並得兼辦學校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8條,華僑學校的教師原則上是專任教學工作的,但除了教學之外,也可以兼辦學校的行政事務。這意味著教師在工作之餘,還可以承擔一些學校行政的責任。舉個例子,一位華僑學校的教師可以同時擔任班導師和學校的行政主任,負責管理學生事務和處理行政事務。根據這條規定,教師在兼辦學校行政事務時需要同時履行教學和行政的職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