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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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除有特別情形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各該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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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華僑教育推動法」第 2、5條(修正公告條文內容沒有提及日期),可以解釋該法條的意思。根據該法條規定,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負責在其駐在地和兼轄區域內辦理華僑教育事務。這些事務通常涉及到在華僑(華人)社區中提供教育支援、協助華僑孩子入學等。例如,駐外使領館可以提供在當地華人社區舉辦華文學校或文化活動的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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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