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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19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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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除有特別情形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各該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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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之範圍如下: 一、宣達政府教育法令,並輔導其實行。 二、鼓勵及輔導華僑興辦學校,推行華文及職業教育,舉辦華僑社教活動。 三、鼓勵與輔導華僑子女回國升學、研習、觀摩、以及審查其學歷等有關事項。 四、審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 五、辦理對熱心教育之華僑、學校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異華僑學生之褒獎事項。 六、考察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之行政與管理,並輔導改進校務,推廣社教與新聞文化事業。 七、接受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申請立案或補助案件,加具意見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八、主辦或協辦講習會、研討會,以增進教育文化工作人員之新知能。 九、調查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與文化有關動態,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情況特殊者,應隨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處理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有關華僑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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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當地華僑教育行政,除設有專職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者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以視察輔導當地華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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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負責人赴任前,應向僑務委員會商洽關於該地華僑教育之一切事宜。但當地設有大專院校者,並應向教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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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人員,應與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派往各該地區視導人員密切聯繫,隨時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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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得將駐地及兼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每區指定曾經立案辦理成績優良之學校或華僑文教團體,協同輔導改進該區華僑教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