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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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負責人赴任前,應向僑務委員會商洽關於該地華僑教育之一切事宜。但當地設有大專院校者,並應向教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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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教育行政規則》第4條,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在負責人赴任前,應向僑務委員會商洽該地華僑教育的所有事宜。如果目的地有大學存在,則還應該向教育部進行洽商。 該法規旨在確保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能夠順利執行華僑教育的職責。通過商洽僑務委員會和教育部,他們可以獲得相關的指導和協助,確保教育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個參考資料例子是《華僑教育行政規則》。這是一項台灣法規,最新的修訂日期為西元1992年8月4日。該法規的全文內容可以在台灣法務部網站上找到。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一個駐外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的負責人要前往一個國家執行華僑教育的任務,他們必須在赴任前與僑務委員會商洽相關事宜。如果目的地國家有大學存在,他們還需要向教育部進行洽商。這可以確保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得到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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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