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人員,應與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派往各該地區視導人員密切聯繫,隨時交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華僑教育行政規則第 5 條规定,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人員,需要与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派往各該地區視導人員保持密切聯繫,随时交換意见。此规定旨在确保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的華僑教育行政人員与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供華僑教育的有效管理和指导。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包括定期会议、交流报告和信息共享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