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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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得將駐地及兼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每區指定曾經立案辦理成績優良之學校或華僑文教團體,協同輔導改進該區華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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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教育行政規則第6條,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有權將其駐地和兼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並指定經過立案且成績優良的學校或華僑文教團體,以協同輔導和改進該區華僑教育。這表示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在華僑教育方面具有指導和支持的職責,並可以通過指定機構和學校來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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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