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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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之範圍如下: 一、宣達政府教育法令,並輔導其實行。 二、鼓勵及輔導華僑興辦學校,推行華文及職業教育,舉辦華僑社教活動。 三、鼓勵與輔導華僑子女回國升學、研習、觀摩、以及審查其學歷等有關事項。 四、審核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 五、辦理對熱心教育之華僑、學校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異華僑學生之褒獎事項。 六、考察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之行政與管理,並輔導改進校務,推廣社教與新聞文化事業。 七、接受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申請立案或補助案件,加具意見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八、主辦或協辦講習會、研討會,以增進教育文化工作人員之新知能。 九、調查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與文化有關動態,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情況特殊者,應隨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處理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有關華僑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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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第2條的規定,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宣達政府教育法令,並輔導其實行。 2. 鼓勵及輔導華僑興辦學校,推行華文及職業教育,舉辦華僑社教活動。 3. 鼓勵與輔導華僑子女回國升學、研習、觀摩,以及審查其學歷等有關事項。 4. 審核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 5. 辦理對熱心教育之華僑、學校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異華僑學生之褒獎事項。 6. 考察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之行政與管理,並輔導改進校務,推廣社教與新聞文化事業。 7. 接受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申請立案或補助事項,加具意見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8. 主辦或協辦講習會、研討會,以增進教育文化工作人員之新知能。 9. 調查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與文化有關動態,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情況特殊者,應隨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0. 處理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有關華僑文教事項。 依據以上法規的規定及該項第2條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比如第4項的審核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可以審核華僑學生在海外的學校就讀狀況,確認其學籍等相關事項。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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