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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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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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 2 條具體的內容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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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現任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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