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者,除依民法委任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19
廢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現任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投資人授權代理人,應填具左列文件,簽名蓋章後,連同代理人身份證影印本二份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
一、於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各三份。
二、於申請投資後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回國投資授權書二份。
前項申請書應註明授權範圍。
投資人更換代理人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代理人為投資人處理事務,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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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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