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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19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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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授權代理人,應填具左列文件,簽名蓋章後,連同代理人身份證影印本二份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 一、於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各三份。 二、於申請投資後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回國投資授權書二份。 前項申請書應註明授權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