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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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6條規定,代理人若違反前條的規定,或投資人覺得必要時,可以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撤銷授權登記。該法條的內容以及撤銷授權登記的程序,可以在相關法令的官方網站或法規資料庫中找到更詳細的資訊。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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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