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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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7條規定,當投資人或代理人需要更換原本使用的印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依照該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另外的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如下: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7條:當投資人或代理人更換原用印鑑時,應備申請書依本辦法第三條另行辦理登記。(資料來源: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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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