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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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更換代理人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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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4條規定,當投資人更換代理人時,適用前一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當華僑回國投資者決定更換代理人時,需要按照第3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具體來說,要經過相關手續和程序來完成代理人的更換。例如,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和提交相關文件,並根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書面通知等等。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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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