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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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授權代理人,應填具左列文件,簽名蓋章後,連同代理人身份證影印本二份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 一、於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各三份。 二、於申請投資後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回國投資授權書二份。 前項申請書應註明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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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3條,投資人授權代理人需填具特定文件並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應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各三份;申請投資後授權代理人應填具華僑回國投資授權書二份。此外,申請書應註明授權範圍。 資料範例: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投資人授權代理人填具的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應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影印本。例如,當申請人為華僑,填寫文件時需附上身份證的影印本作為證明身份的文件之一。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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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