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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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一、對海外僑社福利著有貢獻,有具體事實成績者。 二、忠愛祖國,出財出力,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僑務有深刻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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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第4條,符合以下款項之一的人才才能被聘為該委員會的顧問: 1.對海外僑社福利有具體事實成績者。 根據這一款,該顧問應對海外僑社福利有具體事實的貢獻和成就。 2.忠愛祖國,出財出力,並經有成績者。 這一款要求顧問對祖國有忠愛、願意出財出力並且已經獲得成績。 3.對於僑務有深刻研究者。 根據這一款,顧問應對僑務有深入的研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顧問候選人曾多年投入海外僑社的福利事業,並且取得了可觀的成就,那麼他符合第1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候選人忠誠於祖國並且捐出自己的財力和力量,在推動僑務方面進行了重要的工作,那麼他符合第2款的要求。最後,如果有一位候選人在僑務領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且對該領域有豐富的知識和專業背景,那麼他符合第3款的要求。 以上解釋參考自《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修正日期:2019年1月17日)[網路]。可從僑務委員會官方網站上提供的相關法規資料中找到這份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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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