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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30

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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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名額定為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就海外各地華僑中遴選聘用之,但必要時得酌予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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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一、對海外僑社福利著有貢獻,有具體事實成績者。 二、忠愛祖國,出財出力,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僑務有深刻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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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一、言行違反國家利益者。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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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政設施之建議。 二、關於華僑情況之調查報告。 三、受本會託辦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5.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