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30
廢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顧問名額定為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就海外各地華僑中遴選聘用之,但必要時得酌予增聘。
顧問為無給職。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一、對海外僑社福利著有貢獻,有具體事實成績者。
二、忠愛祖國,出財出力,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僑務有深刻研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一、言行違反國家利益者。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顧問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政設施之建議。
二、關於華僑情況之調查報告。
三、受本會託辦事項。
顧問任期定為二年,期滿自動解聘。必要時並得隨時解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5.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