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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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政設施之建議。 二、關於華僑情況之調查報告。 三、受本會託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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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第6條,顧問的任務包括以下三項: 一、關於僑政設施的建議:顧問可以提出針對僑務相關設施的建議,例如僑務中心、僑教機構等,以提升僑務工作的效能和品質。 二、關於華僑情況的調查報告:顧問可以進行針對華僑情況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以提供給委員會作為制定相應政策和措施的參考依據。這可以幫助委員會更深入地了解華僑的需求和困難,以便提供更好的支援和服務。 三、受委員會託辦的其他事項:顧問可以接受委員會的委託,執行其他與僑務相關的工作任務。具體任務的內容可能因情況而異,取決於委員會的需求和工作範圍。 參考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聘用顧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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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