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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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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2條,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其擁有的僑居身分加簽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如果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要求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的,則這項條文並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無法查閱最新的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文件,無法提供最新的實際範例。

立法沿革 1

(0911126 制定)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無需另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等規定,均明定須提具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所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適用。

  • 持有名詞
(0911126 制定)

一、明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無需另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等規定,均明定須提具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所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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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12 條規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