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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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其受理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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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僑居地的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來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具體的受理程序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主管機關來確定。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根據該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可以在駐外館處進行受理,並且主管機關會制定相關的辦法來規範這一過程。
立法沿革 2 版
(0911126 制定)
主管機關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或當地民間團體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僑居地之特殊需要,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駐外館處或當地民間團體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1041208 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其受理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實務上並無委託當地民間團體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之情形,爰刪除委託當地民間團體之規定。至於委託駐外館處受理申請部分,目前雖尚無授權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惟為因應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及考量未來之需求,爰予維持。 二、因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之程序等事項,與申請人權利息息相關,宜由法規命令定之,爰將原條文所定「作業規定」修正為「辦法」,並定明其授權範圍,以符法制。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因應僑居地之特殊需要,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駐外館處或當地民間團體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因實務上並無委託當地民間團體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之情形,爰刪除委託當地民間團體之規定。至於委託駐外館處受理申請部分,目前雖尚無授權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惟為因應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及考量未來之需求,爰予維持。 二、因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之程序等事項,與申請人權利息息相關,宜由法規命令定之,爰將原條文所定「作業規定」修正為「辦法」,並定明其授權範圍,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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