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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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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8條,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有效期是一年,有效期從核發之日起計算。這表示華僑身分證明書在核發後的一年內有效。举个例子,例如如果一位華僑身分證明書在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核發,那麼它的有效期至105年7月31日止。这个法規是為了確保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有效性和及時更新。

立法沿革 1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立法理由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

  • 名詞
(0911126 制定)

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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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8 條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