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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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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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8條,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有效期是一年,有效期從核發之日起計算。這表示華僑身分證明書在核發後的一年內有效。举个例子,例如如果一位華僑身分證明書在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核發,那麼它的有效期至105年7月31日止。这个法規是為了確保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有效性和及時更新。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立法理由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
- 核名詞
(0911126 制定)
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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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