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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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滅失或毀損者,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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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9條,如果華僑身分證明書遺失或損壞,應該重新申請。這表示當華僑身分證明書遺失或損壞時,持有人需要重新提交申請並補發新的身分證明書。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操作。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滅失或毀損者,應重新申請。
立法理由華僑身分證明書效期為一年,並無申請時間及次數之限制,爰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有滅失(含遺失、被盜)或毀損情形,應重新申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效期為一年,並無申請時間及次數之限制,爰明定華僑身分證明書有滅失(含遺失、被盜)或毀損情形,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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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