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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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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的人,可以填寫申請書並陳述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這表示擁有有效護照的華僑,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交申請書以註銷僑居身分加簽。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可參考外交部的相關文件和資訊。

  • 持有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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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