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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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