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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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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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的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時,可以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7)
- 持有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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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