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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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華僑身分證明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明書號碼。 二、中文姓名。 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 四、出生日期。 五、發證機關。 六、發證日期。 七、證明書效期。 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者,其事實記載。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2.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應記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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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了華僑身分證明書的記載事項,包括證明書號碼、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明書效期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此外,供役政使用的華僑身分證明書還應記載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參考資料: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2021年4月修正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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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