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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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