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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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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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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防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可以設立司、室,並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分處辦事並在處、室下設立科辦事。這意味著國防部在組織架構上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來設立相應的組織單位,例如設立司、室來專門負責特定的事項,並根據需要在處、室下面再設立科辦事。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透過最新版的國防部組織章程或相關規範來取得。

立法沿革 3

(0591030 制定)

國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呈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項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前段仿各部組織法體例,就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對於國防事務,如有越權或違法行為時,明定補救方法。   二、本條但書,係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就國防事務所為之越權或違法行為,在緊急情形下,所採之緊急措施,乃仿外交部前組織法之例。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陳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項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立法理由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呈」係指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爰將「呈」字修正為「陳」。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增訂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二、配合本部引進政風機構,及因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受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條件,由「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人員」,爰規定於處、室下設科,以利公務人員之陞遷發展。

(0591030 制定)

一、本條前段仿各部組織法體例,就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對於國防事務,如有越權或違法行為時,明定補救方法。   二、本條但書,係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就國防事務所為之越權或違法行為,在緊急情形下,所採之緊急措施,乃仿外交部前組織法之例。

(0890115 全文修正)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呈」係指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爰將「呈」字修正為「陳」。

(1011123 全文修正)

一、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增訂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二、配合本部引進政風機構,及因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受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條件,由「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人員」,爰規定於處、室下設科,以利公務人員之陞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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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