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國防部設有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依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這項法條沒有明確的舉例子或其他具體內容,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細節內容。
立法沿革 3 版
(0591030 制定)
國防部本部,設左列各室、司、局: 一、部長辦公室。 二、人力司。 三、物力司。 四、法制司。 五、主計局。 六、軍法局。
立法理由一、仿各部組織法體例,列舉本部所屬之幕僚機構,但以現行組織為限,並將法規司改稱法制司,俾與其掌理之業務配合。 二、現行編組軍法覆判局隸屬國防部本部,軍法局隸屬參謀本部,分掌軍法業務,為精簡計,將軍法覆判局及軍法局合併改稱為軍法局,隸屬本部。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防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軍隊之建立及發展事項。 五、關於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六、關於兵工生產與國防設施建造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關於國防人力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關於人員任免、遷調之審議及執行事項。 九、關於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國防法規之管理及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軍法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政治作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三、關於後備事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建軍整合及評估事項。 十五、關於國軍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六、關於國防教育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國防部權限與職掌事項,現行國防部組織法係分別規定於各內部單位所掌理,內容鉅細靡遺,甚為繁瑣,造成組織僵化,缺乏彈性與活力,為使國防部能配合主客觀情勢變化,機動調整內部單位之職掌。爰參考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草案)第八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僅規範機關權限及職掌,而不訂定內部單位職掌之精神,增訂本條有關國防部之掌理事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國防部內部單位之掌理事項。俟本法修正通過後,有關國防部內部單位之職掌,則另以辦事細則定之。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仿各部組織法體例,列舉本部所屬之幕僚機構,但以現行組織為限,並將法規司改稱法制司,俾與其掌理之業務配合。 二、現行編組軍法覆判局隸屬國防部本部,軍法局隸屬參謀本部,分掌軍法業務,為精簡計,將軍法覆判局及軍法局合併改稱為軍法局,隸屬本部。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國防部權限與職掌事項,現行國防部組織法係分別規定於各內部單位所掌理,內容鉅細靡遺,甚為繁瑣,造成組織僵化,缺乏彈性與活力,為使國防部能配合主客觀情勢變化,機動調整內部單位之職掌。爰參考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草案)第八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僅規範機關權限及職掌,而不訂定內部單位職掌之精神,增訂本條有關國防部之掌理事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國防部內部單位之掌理事項。俟本法修正通過後,有關國防部內部單位之職掌,則另以辦事細則定之。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