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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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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2. 2.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了兩個項目。第一項指出,國防部設有參謀本部,並擔任部長的軍令幕僚。這意味著參謀本部的職責是協助國防部長執行軍事命令和策略。第二項指出,參謀本部負責指揮三軍聯合作戰,達到軍事協調和協同作戰的目標。 參考資料:國防部組織法 第5條 (98年7月1日)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國防部參謀本部負責協助國防部長制定軍事策略和命令。例如,在一次軍事行動中,國防部參謀本部的工作人員可能會分析情報、制定作戰計劃,並協調三軍的行動,以確保各軍種的有效合作和協調。

立法沿革 4

(0591030 制定)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掌理人事、情報、作戰、教育訓練、後勤、軍醫、計劃、政治作戰及特業參謀等聯合參謀業務;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參謀本部為本部直屬機構,並明定其職掌及所轄軍事單位,其組織另定之。

(0670707 修正)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於重要地區設置警備總司令部或司令部;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警備總司令部之任務,在執行防空、防暴、肅奸防諜,協助緝私檢查,為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要機構,衡酌反攻大陸之實際需要,將警備總司令部定為與陸、海、空、聯勤各總部並位之中央常設機構。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戰略規劃司。   二、人力司。   三、資源司。   四、法制司。   五、軍法司。   六、後備事務司。   七、部長辦公室。   八、史政編譯室。   九、督察室。   十、整合評估室。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一般體例。   二、修正條文增訂前條有關國防部之職掌條文,而刪除內部單位之職掌條文,本條序文爰增列各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等文字,以示明確。至各單位詳細之職掌,則俟本法修正通過後,以辦事細則定之。   三、原條文第一款之「部長辦公室」,除將其原掌理之國防政策擬定等事項,移由新成立之「戰略規劃司」負責外,仍負責秘書、總務、資訊、公共關係等工作,故保留其單位,惟其功能已屬輔助性質,爰將其款次後移至第七款,以示為輔助單位。   四、為貫徹國防組織軍政軍令一元化、文官領軍、權責相副之原則,使國防部部長能有效指導國防建軍之方向,俾妥善運用資源,提升國防戰力,爰增訂「戰略規劃司」為第一款,掌理國防政策之建議及軍事戰略之規劃等事項。   五、國防資源之規劃與分配,為國防部重要職掌事項之一,而國防資源除人力外,尚包含物力及財力部分。有關物力資源之規劃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三款之物力司所主管,而關於財力資源之規劃事項,則由第五款之主計局主管。鑑因兩者關係密切,需予有效整合、整體思考,始能做出正確判斷與決策,爰合併兩單位有關物力、財力規劃業務部分,增訂「資源司」為第三款。其餘物力司掌理之有關物力動員業務移歸「後備事務司」,有關軍事工業移歸「軍備局」後裁撤;主計局掌理之有關國軍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等事務與財務中心、帳務中心等單位合併為國防部所屬之一級機關「主計局」,以統籌辦理國軍主計業務,俾能發揮專業功能。   六、原條文第六款之「軍法局」,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有關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及覆判業務,由軍法局移出,成立地區制之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有關軍事法院與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軍法政策之礙訂、軍法人員之培訓與經管、軍法教育、法律服務與輔導(代理)訴訟、獄政業務、生產作業基金、保護管束、軍法法令解釋等業務,則仍由軍法局主管,並為符一般組織法體例,爰將名稱修正為「軍法司」,款次並配合移列為第五款。   七、為統籌全般動員事項,強化動員能力,爰參考美國國防部成立「後備事務管理」專責機構,整合併編現行任務編組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綜合作業室」、參謀本部作戰參謀次長室「軍事動員處」及軍管區司令部有關動員政策等單位,增訂「後備事務司」為第六款,以達統一後備事務管理事權,並兼具精簡員額之功效。   八、原隸屬參謀本部之史政編譯局,負責國軍史政及編譯業務,攸關國軍歷史之傳承及軍事著作之編譯等重要事項,因其業務性質屬國防政務,修正改隸國防部,並配合一般組織法體例,將其名稱修正為「室」,爰增訂「史政編譯室」為第八款,掌理國軍史政編譯事項。   九、為使文人部長確實掌握國防事務能依法執行,爰增訂第九款「督察室」,掌理國防督察等事項。   十、為能提供部長有關資源運用計畫與兵力結構之分析,以確保軍事兵力結構與國軍各項計畫之整合,俾能與國家目標及軍事戰略相結合。爰增訂第十款之「整合評估室」,為一獨立超然之決策評估單位,掌理資源運用計畫及兵力結構之整合與評估事項。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立法理由一、依基準法第七條第八款規定,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其名稱,本部設參謀本部,因其屬軍令系統,性質特殊,爰單獨列一條,而未納入修正條文第六條有關次級機關之規定。本條第一項明定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並於第二項規定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已足含括其掌理事項,原條文後段有關掌理事項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參謀本部為三級軍事機關,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應以法律定之,本法無庸另為規定,爰刪除原「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91030 制定)

參謀本部為本部直屬機構,並明定其職掌及所轄軍事單位,其組織另定之。

(0670707 修正)

警備總司令部之任務,在執行防空、防暴、肅奸防諜,協助緝私檢查,為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要機構,衡酌反攻大陸之實際需要,將警備總司令部定為與陸、海、空、聯勤各總部並位之中央常設機構。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一般體例。   二、修正條文增訂前條有關國防部之職掌條文,而刪除內部單位之職掌條文,本條序文爰增列各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等文字,以示明確。至各單位詳細之職掌,則俟本法修正通過後,以辦事細則定之。   三、原條文第一款之「部長辦公室」,除將其原掌理之國防政策擬定等事項,移由新成立之「戰略規劃司」負責外,仍負責秘書、總務、資訊、公共關係等工作,故保留其單位,惟其功能已屬輔助性質,爰將其款次後移至第七款,以示為輔助單位。   四、為貫徹國防組織軍政軍令一元化、文官領軍、權責相副之原則,使國防部部長能有效指導國防建軍之方向,俾妥善運用資源,提升國防戰力,爰增訂「戰略規劃司」為第一款,掌理國防政策之建議及軍事戰略之規劃等事項。   五、國防資源之規劃與分配,為國防部重要職掌事項之一,而國防資源除人力外,尚包含物力及財力部分。有關物力資源之規劃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三款之物力司所主管,而關於財力資源之規劃事項,則由第五款之主計局主管。鑑因兩者關係密切,需予有效整合、整體思考,始能做出正確判斷與決策,爰合併兩單位有關物力、財力規劃業務部分,增訂「資源司」為第三款。其餘物力司掌理之有關物力動員業務移歸「後備事務司」,有關軍事工業移歸「軍備局」後裁撤;主計局掌理之有關國軍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等事務與財務中心、帳務中心等單位合併為國防部所屬之一級機關「主計局」,以統籌辦理國軍主計業務,俾能發揮專業功能。   六、原條文第六款之「軍法局」,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有關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及覆判業務,由軍法局移出,成立地區制之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有關軍事法院與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軍法政策之礙訂、軍法人員之培訓與經管、軍法教育、法律服務與輔導(代理)訴訟、獄政業務、生產作業基金、保護管束、軍法法令解釋等業務,則仍由軍法局主管,並為符一般組織法體例,爰將名稱修正為「軍法司」,款次並配合移列為第五款。   七、為統籌全般動員事項,強化動員能力,爰參考美國國防部成立「後備事務管理」專責機構,整合併編現行任務編組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綜合作業室」、參謀本部作戰參謀次長室「軍事動員處」及軍管區司令部有關動員政策等單位,增訂「後備事務司」為第六款,以達統一後備事務管理事權,並兼具精簡員額之功效。   八、原隸屬參謀本部之史政編譯局,負責國軍史政及編譯業務,攸關國軍歷史之傳承及軍事著作之編譯等重要事項,因其業務性質屬國防政務,修正改隸國防部,並配合一般組織法體例,將其名稱修正為「室」,爰增訂「史政編譯室」為第八款,掌理國軍史政編譯事項。   九、為使文人部長確實掌握國防事務能依法執行,爰增訂第九款「督察室」,掌理國防督察等事項。   十、為能提供部長有關資源運用計畫與兵力結構之分析,以確保軍事兵力結構與國軍各項計畫之整合,俾能與國家目標及軍事戰略相結合。爰增訂第十款之「整合評估室」,為一獨立超然之決策評估單位,掌理資源運用計畫及兵力結構之整合與評估事項。

(1011123 全文修正)

一、依基準法第七條第八款規定,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其名稱,本部設參謀本部,因其屬軍令系統,性質特殊,爰單獨列一條,而未納入修正條文第六條有關次級機關之規定。本條第一項明定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並於第二項規定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已足含括其掌理事項,原條文後段有關掌理事項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參謀本部為三級軍事機關,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應以法律定之,本法無庸另為規定,爰刪除原「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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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