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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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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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6條,國防部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包括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和全民防衛動員署。其中,政治作戰局負責規劃、核議和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軍備局負責規劃、核議和執行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主計局負責規劃、核議和執行國軍主計事項;軍醫局負責規劃、核議和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全民防衛動員署負責規劃、核議、執行軍事動員事項並協助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全民防衛動員事項。 根據該法規,各次級軍事機關的業務分工明確,並負責相關的規劃、核議和執行工作,以確保國軍的正常運作和戰備能力。例如,軍備局負責國軍軍備整備事項,可以舉出的一個相關範例是根據國防部軍備局 92 年 10 月 9 日昌日字第0920005018號令所訂頒的「軍備局正(副)主管假日留守暫行作業規定」,該規定要求軍備局所屬各中心參照該規定訂定本單位留守作業規定,並副知軍備局據以執行。 藉由該法條,國防部能夠組織並有效管理各次級軍事機關,確保國軍能夠履行其職責,維護國家安全。
立法沿革 4 版
(0591030 制定)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呈准行政院,設置研究發展機構。
立法理由國防軍事科學之研究發展,關係國家安危,宜設專門機構掌理之,並為本部直屬機構,其組織預算不宜定型,故規定得呈准行政院設置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以聯合參謀型態組成,兼具國防部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之功能,為明確機關權責,爰明定其職掌。 三、將參謀本部原下轄之各總司令(司令)部,修正改隸國防部,以符合文官領軍之原則並另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予以明定。 四、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1100521 修正)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立法理由為使後備組織平時戰時結合,及幕僚機制事權統一,國防部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爰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並將現行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備指揮部之動員機制及人力予以整合,移由該署統籌運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並提升後備戰力。
- 核名詞
國防軍事科學之研究發展,關係國家安危,宜設專門機構掌理之,並為本部直屬機構,其組織預算不宜定型,故規定得呈准行政院設置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以聯合參謀型態組成,兼具國防部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之功能,為明確機關權責,爰明定其職掌。 三、將參謀本部原下轄之各總司令(司令)部,修正改隸國防部,以符合文官領軍之原則並另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予以明定。 四、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為使後備組織平時戰時結合,及幕僚機制事權統一,國防部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爰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並將現行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備指揮部之動員機制及人力予以整合,移由該署統籌運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並提升後備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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