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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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 2.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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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 7 條,國防部設有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則由命令來確定。此條款強調了國防部作爲執行軍隊指揮的機關,可以對上述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進行編配參謀本部。這意味著國防部在執行指揮職權時可根據需要將相關部隊編配至參謀本部,以更好地完成職責。 範例資料: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 7 條,國防部可以根據臨時的需求和戰時的情況,將相關部隊編配至參謀本部,以提供更好的協調和指揮運作。例如,在一次重要的軍事行動中,海軍司令部可能需要派遣部隊參與協同作戰,這時國防部可以下令將相關海軍部隊編配至參謀本部,以確保指揮與協調的效率。
立法沿革 3 版
(0591030 制定)
部長辦公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事政策之編訂事項。 二、關於本部施政績效之考成,及有關院、部、會案件之處理、聯繫與協調事項。 三、關部本部印信典守、業務管制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部行政支援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局業務之處理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部長辦公室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設軍備局,掌理軍備整備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防部設軍備局及其職掌,以充分發揮軍備專業分工之功能。 三、軍備局整合併編物力司及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之相關業務、採購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與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各生產工廠、工程署、軍事工程處、三軍各生產工廠,掌理軍備整備整建計畫之審議、管理及制定、軍工廠生產與軍品供售管制、武器裝備、作戰物資獲得管理與技術規格審議、測試評估、國防工業合作發展與軍事科技研發、國防工程與設施整建及其他有關軍備整備事項。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立法理由一、配合組織改造,聯合後勤司令部將裁撤;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將編配為參謀本部所屬部隊,爰刪除「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等文字。且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更改銜稱為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為三級軍事機關,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組織固應以法律定之。惟鑑於軍種司令部負責戰備整備及戰力維持任務,事屬軍令指揮權限,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維持現行軍種司令部組織「以命令定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部長辦公室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防部設軍備局及其職掌,以充分發揮軍備專業分工之功能。 三、軍備局整合併編物力司及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之相關業務、採購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與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各生產工廠、工程署、軍事工程處、三軍各生產工廠,掌理軍備整備整建計畫之審議、管理及制定、軍工廠生產與軍品供售管制、武器裝備、作戰物資獲得管理與技術規格審議、測試評估、國防工業合作發展與軍事科技研發、國防工程與設施整建及其他有關軍備整備事項。
一、配合組織改造,聯合後勤司令部將裁撤;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將編配為參謀本部所屬部隊,爰刪除「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等文字。且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更改銜稱為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為三級軍事機關,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組織固應以法律定之。惟鑑於軍種司令部負責戰備整備及戰力維持任務,事屬軍令指揮權限,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維持現行軍種司令部組織「以命令定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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