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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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2.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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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 8 條的規定: 1. 國防部設有憲兵指揮部和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憲兵指揮部和資通電軍指揮部及其所屬部隊歸屬於參謀本部之下。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 8 條的描述,國防部在組織上設有憲兵指揮部和資通電軍指揮部,並且根據編組裝備表來決定其組織。此外,國防部的主要任務是執行軍隊指揮,並將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和其所屬部隊編配給參謀本部。這意味著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和其所屬部隊在組織上屬於參謀本部的管轄範圍。 參考資料:"國防部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6
立法沿革 4 版
(0591030 制定)
人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軍人事、卹賞及官兵待遇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兵役、動員及人力徵用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後備軍人管訓及民防組訓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安置及文武轉任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五、關於入出境及軍人戶籍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力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人力司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設總政治作戰局,掌理政治作戰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政治作戰局在三年內改編為政治作戰局。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兼顧軍事戰備任務及軍令指揮效能,增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以發揮組織效益。
(1100521 修正)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成立,該後備指揮部移編至該署,並鑒於國防部已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整合現有資通電部隊,於該部參謀本部設資通電軍指揮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資通電安全及不對稱戰力發展,將該指揮部改隸屬該部直屬軍事機構,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後備指揮部」,並增列「資通電軍指揮部」。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人力司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兼顧軍事戰備任務及軍令指揮效能,增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以發揮組織效益。
一、為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成立,該後備指揮部移編至該署,並鑒於國防部已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整合現有資通電部隊,於該部參謀本部設資通電軍指揮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資通電安全及不對稱戰力發展,將該指揮部改隸屬該部直屬軍事機構,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後備指揮部」,並增列「資通電軍指揮部」。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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